企业商标管理中的“防混淆”
来源:管理学家
作者:刘宇晖
“傍名牌”是商标领域内经常出现的商标乱象,一方面是无良企业奇思妙想使用或注册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意图引起消费者混淆,获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是知名企业借助各种手段打击“傍名牌”,但防不胜防。企业商标管理中可做好如下三点以防混淆。
第一,企业在商标注册之初就着手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联合商标,即指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注册多个与主商标相似的商标,如以“玫瑰”为商标的纸巾,可以在纸巾上注册红玫瑰、黄玫瑰、玫瑰香等商标,以防他人注册这些商标。防御商标,即将相同的标志注册在相似或其他商品类别上。“百果园”商标案更说明应将商品类别扩展到35 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该案中原告是位于海南的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2000 年在“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获得第31 类“百果园”商标,并且是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老字号等。被告是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 年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获得第35 类“百果园”商标,2016 年被商标局认定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两公司的商标都是“百果园”,但商品类别不一样,一个是商品类,一个是提供商品的服务类,是否相似且构成商标侵权呢?该案两审法院均认为不构成类似,不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消费者将二者混淆。企业应以该案为鉴,特别是提供商品的企业,应及早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第35 类上注册与自己主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二,将自身有一定声誉或未来可能有声誉的各类商业标志均注册为商标。商业活动中的“傍名牌”不仅是模仿与名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还发展出模仿企业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域名、广告语等。商业中除了商标能成为企业的象征,让消费者能据此联想到企业的除了商标还有其他的商业标志,如企业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域名、广告语等。
在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禁止他人模仿的情况下,“傍名牌”的投机者可能将他人的知名企业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域名或者广告语等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实现利用他人声誉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我国当前的立法并没有肯定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域名或者广告语等享有绝对性权利,只能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利用这些标志进行不正当竞争。
但是,该法仅保护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域名,且他人对这些标志的使用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果将这些标志注册为商标,则能获得积极的专有性权利,一方面能禁止他人混淆性使用,另一方面还能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获得财产性收益。
第三,持续关注商标注册的初审公告、授权公告,发现他人注册的商标与自身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时,及时进行异议和无效申请,阻止商标注册和无效已注册商标。《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经过商标局初审公告后有3 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期将是企业有效阻击“傍名牌”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时期。对已经注册“傍名牌”商标,企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
依据商标法,该申请应在5 年内提出,超过5 年,即使该“傍名牌”商标确实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混淆,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会支持无效该商标的请求。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权利人”在商标无效领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