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比起文字商标显然更加丰富多彩,视觉性冲动更大。图形可以是写实的,也可以是抽象的,随着企业形象设计(CIs)的兴起,尤其是视觉性识别的要求,许多名牌公司纷纷重新设计自己的徽记,其图案均朝着由繁到简的方向发展。但图案设计不能过于简单,以至于用一条直线或曲线代表图形,由于它们不具备显著性,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1)普通图形商标。普通图形商标是指用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种图形可以是人物动物、山川河流、花鸟鱼虫等等。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许多过于复杂具体的图案开始逐渐地退出市场,被抽象简洁的几何图案取代。图形商标的优点是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是使用何种语言的国家和地区,只要看到图形就会明白商标的含义。但图形商标也有自身的缺点,那就是不便于呼叫,尤其是日用消费品,消费者更愿意指牌选购,没有文字名称的图形商标,不便于消费者选购。另外,图形商标还可能产生几个问题:与版权和外观设计的冲突;与人物肖像权的冲突;与代表某一地方的标志性建筑的冲突;以及与其他合法在先权的冲突。
(2)记号商标。指某种抽象记号或者符号构成的商标。它与纯粹的抽象几何图形有所不同,这种商标简单别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图形商标,从广义上讲包含了记号商标。如果从起源上看,以记号作为产品的标志先于文字商标,如一万多年以前在许多古陶器中就刻有“④”等标记,虽然不具有现代商标的完全含义,但确含有标志生产者和产品出处之意
(3)颜色组合商标。颜色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保护一直是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一般认为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单一颜色商标,即“纯色商标”。目前世界上保护单色商标的不多,仅有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TRIP协议的最低要求,保护单色商标不是 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①我国新《商标法》增加规定颜色组合商标可以注册并保护,但原则上单色商标不予注册和保护。
颜色与别的文字、数字、字母、三维标志、图形结合在一起,即构成通常所说的指定了颜色的色彩商标。由于该商标具有比一般黑白商标更强的显著性,在各国显然是受到保护的。这种情况如同文字商标注册特殊的字体,其结果是,在文字之外,颜色或字体本身还将作为一种显著成分得到保护。除此之外,由数种颜色组合的图案,如果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颜色的组合无疑具有显著性,比如不少国家的国旗就是三色(法国、俄罗斯、荷兰、卢森堡和南斯拉夫国旗均由红、白、蓝三色构成,意大利、匈牙利、爱尔兰的国旗则由红、白、绿三色构成),或两色组合而成(波兰、印度尼西亚、摩纳哥的国旗由红、白两色构成)。因此,从理论上讲,颜色的组合具有内在的显著性。又如,颜色组合商标在加油站得到广泛的应用,原因是对于夜间试图加油的司机而言,颜色显然比具体的文字更醒目,提前识别自己熟悉放心的加油站对于驾车高速行使的司机而言至关重要,壳牌的红黄组合就是明显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