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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商标注册管理中的“防巧合”
    来源:管理学家

    作者:刘宇晖

    企业在商标注册管理中首先要“防巧合”,防止自身在选择确定商标时与他人先申请的商业标志相同或相似。在“微信”商标注册案中,腾讯公司于2011 年1 月21 日发布微信1.0 测试版,三天后,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

    此后,微信迅速在市场上火爆,但商标局在2011 年8 月27 日经过初审公告了创博公司在2010 年11 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指定该商标用于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二者商标相同实属巧合。依据《商标法》第31 条的规定,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腾讯则面临微信商标由他人注册的危机。

    防止因为巧合自己正在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需要尽早地对商标进行规划,在商品还在研发过程中,尚未推向市场之前,就应确定商标标志,并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该标志是否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若该标志不存在先申请,则应该立刻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我国商标申请案的公开是在商标局初审通过之后,在初审之前是无法查询到尚未初审公告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案的,腾讯公司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就是如此,在提出微信商标注册时,无法查询到尚未公告的在先申请人。

    因此,企业应当考虑商标注册申请的初审期,提早进行商标的注册,考虑商标法规定一般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在9 个月内初审公告,企业至少应在使用该商标的9个月之前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以防止因巧合而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导致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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