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符号学性质
来源:《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作者:王汇然
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质是对商标结构专业性、完整性及稳定性的破坏,因此在进行商标侵权判定时,首先需要做的不是判断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混淆误认,而是判断行为人对商标标志的使用是否构成在商标结构意义上的使用,即被告是否踏入商标权的效力范围。有学者分析“作为符号,商标也是由能指、所指和对象组成的三元结构,其中能指就是有形或可以感知的标志,所指为商品的出处或商誉,对象则是所附着的商品”。
笔者借鉴符号学的观点,认为商标的本质可以理解为一种由商标权人的商誉、商品和商标标志所相互组成的一个结构体。如果用一个函数来比喻,商标为x则商品为y,那么商誉=f(商标,商品),即确定的商标和商品就能对应确定的商誉。如果被告的行为对商标和商品间的联系造成了不良影响,破坏了商标的结构,就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如果无法保证商标与商品严谨的一一对应关系,就会破坏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即有损商誉,破坏商标的结构。符号说虽然从根源解释了商标结构原理但是不够简洁易懂,司法实践中还是需要通过商标功能是否受到侵害来作为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