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问卷调查——专家的资质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陈贤凯
商标问卷调查本质上是社会科学证据,其设计者和执行者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家。美国联邦司法中心要求:“准备设计、执行和分析问卷调查的专家一般必须接受过心理学(特别是社会心理学、认知心理学或消费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市场营销学、传播学、统计学或相关学科的研究生训练;该训练应包括调查研究方法、抽样、测量、访谈和统计学的相关课程。”20雅各比教授认为,设计商标问卷调查的专家最好应具备上述学科的博士学位,以保证其受过系统正式训练,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操经验。要求专家获得心理学硕士以上学位,首先是因为商标问卷调查测度的问题均关涉相关公众心理,而心理学家(尤其是消费心理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和认知心理学家)在该领域受过更充分的训练,他们在解读问卷调查结果时看到的不是冷冰冰的数字,而能运用心理学知识实现数字与现象间的理论解释。其次,对是否导致混淆和淡化的测度,本质上是因果关系的测度,而实验是科学界普遍接受的、最严谨的检验因果关系的方法,心理学家通常受过实验方法的系统训练,能够胜任这一工作。另外,具备社会学硕士以上学位的专家也是适格的,因为他们接受过调查研究方法的专业训练,有能力开展与商标有关的问卷调查。
可见,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开展商标问卷调查的设计、执行和分析工作。然而,在我国由不具备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向法院提供商标问卷调查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当事人提交的商标问卷调查中,有24个是由当事人自行开展的,15个是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开展的,12个是委托公证处开展的,10个是由代理律师组织开展的,还有4个是由营销协会22、商标协会23等其他不具备专业资质的组织开展的。24更有大量案件当事人未就开展商标问卷调查的主体资质作出任何说明。另外,有法院为了解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情况而自行开展了问卷调查。25应当说,法官认识到通过商标问卷调查获取相关公众认知的重要性,这是值得称道的;但法官缺乏调查研究方法的专业训练,由其自行开展商标问卷调查,实则是朝正确的方向迈出了错误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