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用与品牌建设
来源:中国信用
作者:刘瑛, 周浩
(一)品牌建设及其意义
1.商标与地理标志
根据《商标法》(2013 修正)规定,商标是指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享有专用权。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设了地理标志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是一种独立于商标的知识产权客体。
2.品牌建设的意义
品牌是知识产权的大集成,而商标与地理标志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自身的品牌能够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品牌的发展和推广,是增强企业的吸引力与辐射力的不二选择。企业品牌与企业文化挂钩,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强化企业的竞争力离不开企业品牌的建设。品牌的建设还能推动企业发展,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带动行业整体进步。
(二)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关系
品牌体现着一个企业的商誉,商誉是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从无形性的角度来看,商誉与信用有着共通性。商誉是客户对于信用主体的肯定性评价和赞美,实质是主体信用的一种外化。没有信用的企业不会树立良好的商誉。品牌的好坏其实也就是固化的一种企业知识产权评价。
信用是品牌的基础,信用不过硬,无法谈品牌。信用是品牌的核心,品牌是信用的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建设信用中国、中国品牌首先必须从加强社会信用入手。品牌作为信用的标志,是增强国家实力的重要指标。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集中体现为品牌竞争,全球经济进入品牌经济时代。拥有全球知名品牌的数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在这种形势下,实施品牌与信用战略,发展品牌与信用经济,以品牌与信用为核心整合各种经济要素,推动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是中国经济在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
(三)以知识产权信用助推品牌建设
知识产权信用对品牌建设的作用力包括两个层面,既有直接作用力,也有间接作用力。直接作用力,是指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是企业品牌建设的直接体现,因此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的企业的品牌效应。间接作用力,是指由于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的存在,企业会主动规范自身的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获得较好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从而间接地对企业的品牌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