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用与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来源:中国信用
作者:刘瑛, 周浩
(一)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要求
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向来是相辅相成的,信用是市场监管革新的基本手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对新型监管机制做出了宏观设计:首先,新型监管机制的着力点是信用监管,要求在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上与信用制度对接;其次,新型监管机制作用的时间范围贯穿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要求分别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环节;最后,新型监管机制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微观层面,这一政策也对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要求:在信用观念树立方面,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下信用承诺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工作也提上日程;在信用系统运行方面,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范围正逐步扩大,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也正在探索;在失信惩戒方面,联合惩戒机制正逐步细化,惩戒对象认定机制、限期整改机制、市场禁入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正逐步建立健全。6月1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报称,目前,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共有专家团队近50人,为网上举办的第127 届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保障。图为专家们正在处理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中新社 发)
在宏观和微观之外,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在技术上要求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同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示范,加快建章立制,做好宣传解读。
(二)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内涵
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初见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更是首次提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一机制运行的核心概念;再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模式。
基于现有的政策文件以及初步进行的实践,我们可以对新型市场监管的内涵做出如下界定:“新型市场监管实质上就是信用监管。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对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使用,并按照一定指标体系开展评价、评级、分类,进而分别采取激励或惩戒等措施,以实现信用监管的规制目的。新型市场监管以信用为基本手段,对事前、事中、事后环节进行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需求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要做到优化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就必须依托新型监管体制。对公权力的限制,“权力清单”是公权力机关自主做出的,而市场监管是外部的,两者相辅相成。第二,实施保障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新型的市场监管体制。实施保障体系内在地要求对行为进行准确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同步监管。要想真正实现保障体系的建立,引入信用制度是应有之义,而信用制度的主要作用方式则是信用监管,即新型的市场监管体制。
(三)知识产权信用对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作用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信用监管重塑了政府治理过程,推动了社会共治的实现,回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对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其实质上是以完整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链条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这一机制为打击侵权假冒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新的有力措施,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成为引导知识产权信用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推动社会共治的有效手段。
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就是新型监管系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有以下几个层面的作用:
第一,优化监管路径。新型监管以信用为基本工具,同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优化了原有的行政为主导监管路径;
第二,提升监管效果。以信用体系为依托,通过信用标准体系实现准确的信用评估,以此进行更为准确的信用监管;
第三,实现契约式监管。信用的初始点是征信,征信本质上是一个契约行为,因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具有契约式监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