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
法律界目前对何谓知识产权尚无定论。这不仅缘于各国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分类有异,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不同国家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异,而且由于认识与研究角度的差别,即便在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一词的定义也不相同。依据逻辑学对概念定义的分类,我们可以把这些不同的定义分为外延式定义和内涵式定义两种。
.外延式定义
外延式定义就是通过列举一个概念的外延,使人们获得对该概念的某种理解和认识,从而明确该概念的意义和适用范围。”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英国剑桥大学W.R.Cornish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教科书没有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而是列举了“保护技术发明和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文学艺术创造的著作权”“保护经营标记的商标权二并将它们合称为知识产权。美国著名学者米勒与戴维斯基于抽象财产概念的考虑,以知识产权的名义列举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外延式定义的方法广泛见之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TRIPS协议这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基本反映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中。《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关于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没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其他权利的权利。
TRIPS协议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本协议,’知识产权’术语,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至笫七节中所包括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因此,这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弓有权。显然,TRIPS协议所包括的知识产权范围,相比无所不包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言,范围相对窄一些。
.内涵式定义
内涵式定义,就是揭示该词语或者概念所反映、代表、指称的对象的特有屈性或本质属性,以便能够把该对象与其他的对象区别开来。最常见的内涵式定义形式为属加种差,即“被定义项=属+种差”。例如,WTO在回答“Whatar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这个问题时,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WTO认为,知识产权是授予人们对其智慧创作物的权利,它们通常授予创作者在一定期限内利用其创作物的专有权利。紧接着又说,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大类,即版权与相关权和工业产权。这种定义方式,不仅揭示出知识产权的内涵,即它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而且能够让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范围有一个基本认识。除了WTO外,国内有很多知识产权学者都是采用此种方式来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概括而言,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
(1)把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商业标识,都归纳为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如郑成思教授曾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张平教授也认为,知识产权”是指在智力创造活动中,智力劳动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把商业标识与智力成果分别列出。如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T.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吴汉东教授也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J
(3)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以便与债权等请求权相区别。如张玉敏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程啸博士也持相似的见解,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知火’这种‘形’的排他的支配权,这种知识包括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工商业标记,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加”。
以上各种定义都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只是表述的角度有所不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由于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法学学科还处于成长时期,因此,目前国际社会以及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莫衷一是的状况是完全正常的。在各种知识产权定义中,我们认为较为恰当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指基「智力创造性成果和识别性工商业标记等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这一定义的内容更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构架。因为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智力成果创造人和有关标记的所有人的权利的统称,显然失之宽泛;而以非物质财产限定知识产权的标的,即使限定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上,也仍然过于宽泛,因为工商信誉并非仅仅建立在有关商业标记上,还包括一些与知识产权毫无关系的标的,如产品质量、工艺水平、管理模式等;至于将知识产权标的仅仅限定在智力成果上,又失之狭窄,因为许多商业标记并不能简单地被划归为智力成果。
我们在了解知识产权含义时,还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将随着社会和人类认识的发展不断变化。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为大家都接受的知识产权界定。同时,知识产权术语尚未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采用,多数国家法律中并不使用该术语,而依然使用传统的术语,对于那些新出现的已经超出传统保护范围的权利,或者纳入已有法律调整,或者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