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的证据由谁举证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
《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还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说商标评审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评审规则》还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或者反驳时,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就可能会面临不利的评审结果。
(二)举证责任的例外
然而,并非所有当事人的主张都必须毫无例外的要求举证,《评审规则》同样列举了若干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评审规则》对此做出了规定。有关下面的事宜,当事人可以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1.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数字定式、科学原理等;
2.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3.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5.其他依法无须举证的事实。
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倒置和转移
通常,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但有时“主张”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过大或过重,甚至于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则就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转移,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撤销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申请,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则应当由申请人来举证注册人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这对于申请人来说,举证责任显然过重,并且实际上几乎是无法举证的。此时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即由注册人来举证自己在3年内已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就推定其未使用。
再如,一方主张图形商标是自己独创的,只要声明商标设计者即可,已尽到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负担适当;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商标不是独创的,则需要举证该商标除了该当事人外,还有其他来源,则举证责任较重。
再比如驰名商标所有人指控他人复制自己的商标,则需举证证明自己商标的驰名度,而相对人则需举证证明并未复制其驰名商标或者举证证明自己商标是自己独创的。相对来说,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常常要重得多。
(四)证据交换
在商标评审中,书面评审实行证据二次或多次交换方式,即被申请人可以对于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和证据进行反驳和提出相反证据,而申请人也可以对于被申请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进行再反驳和举证。在实行公开评审的情况下,则实行当庭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就是举证责任的不断转移过程。再比如驰名商标所有人指控他人复制自己的商标,则需举证证明自己商标的驰名度,并且对方在知道自己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复制自己的商标,从而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过程,这时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相对人一方,相对人则需举证证明并未复制其驰名商标,或者不知道对方的驰名商标,或者举证证明自己商标是自己独创的。正如一位知识产权法官所说的:审判其实就是一个举证责任不断转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