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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中什么样的证据有效
    并非所有证据都具备证明力,也并非所有的证据证明力都相同。按《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通常证据的证明力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证据的真实性
    由于复制件(物)与原件(物)相比,其真实性常常难以判断,因此,其对于客观事物的证明作用就要低于原件(物);复制件(物)是否与原件(物)相符以及复制件(物)存在真实性难以判断的不足。但是,如果能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物)相符,则复制件(物)的证明力就大大提高。因此,首先,在提供复制件(物)作为证据时,应当就复制件(物)的来源、出处、复制日期等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如果有可能,则应当在提供复制件(物)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出示原件,当场验证复制件(物)与原件(物)相符,从而大大提高复制件(物)的证明力。
    其次,也可以对于复制件(物)是否与原件(物)相符进行公证。再次,也可以请求相应的职能部门,对于复制件(物)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如请求工商局对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进行证明。
    (二)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此,就要求证据与案件的事实具备相关性,否则证据也无证明力,相关性越强,证明力相应就越高,比如,用商品来证明商标的使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就应当有该商标。再如,许多当事人常常使用发票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而这些发票上却未载明所销商品的商标,因此,就会大大影响其证明力,甚至不能作为证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所认可。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平时注重商标的使用是何等的重要。
    (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提供者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如果证据的提供者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到他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因为出于其与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其证言、证词或者其他证据,可能会不公正地偏向该当事人。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可这些证据时,也会考虑到这些因素可能会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
    (四)证据合法性
    1.取证方式合法性
    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也是证据是否为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重要形式条件,采取盜窃、欺骗、收买等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以及损害他人利益取得的证据,尽管证据的内容可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由于取得的方式是非法的,因此,证据也难以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
    2.证据的形式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商标、形式、使用等都做出了一些规定,《商标评审规则》则更是对于商标评审中所涉及的证据的形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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