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间商标保护原则
一、商标国际保护总的原则——属地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属性,即总的来说,一个商标要在一个国家受到该国法律保护,通常应当在该国取得权利,尽管取得这种权利的方式可能不同。比如,商标注册可以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地分别申请,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也可以通过条约一次申请,同时取得在多国的注册或者保护。但一般地说,通常一个国家的注册只能在一个国家有效。不仅仅注册是如此,而且商标权的保护,也应当按各国国内法来办。尽管在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取得与保护等方面,已经形成一些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共同原则、方式和要求,并且达成了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专利申请的PCT条约》等一系列公约,从而为协调各国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实施奠定了基础。但是必须认识到,这些公约(条约)的实施,最终都是要落实到各国的国内法,或者由各国的国内法来具体地体现和实施。虽然各国在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与实施上,越来越趋于一致,然而,知识产权的确立与保护仍然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这一原则几乎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
二、双边协定
两国就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互惠的协定,相互承诺,给予对方知识产权相应的保护。如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所达成的双边协定中,就规定在中国对于著作权立法之前,应当对于美国在中国的著作权给予行政或者司法的保护。而中国法院就曾依据该协定,对于美国迪斯尼公司在中国的著作权被侵权做出判决。
三、对等原则
即一国给予他国的国民什么样的保护,则另一国也将给予对方国的国民什么样的保护。比如,A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B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A国只能给予B国的国民7年的商标保护期,而尽管B国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但按对等原则,B国只能给予A国国民7年的商标保护期,而不是如给予本国国民那样10年保护期。 四、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为多数国家所遵循的原则和办法,尽管各国在具体实施上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是建立了隶属于联合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至今已包括了联合国189成员国中的179个国家。该组织管理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晶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一系列重要公约(条约)。该组织在促进和协调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个重要的组织是新近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国家间的世界性经济组织。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又一极其重要的公约。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我们所遇到的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通常可以按照这两个组织管理的公约办理。因此,有关商标的国际注册与保护,就主要是围绕这两个组织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方面的内容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