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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人是否存在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的管理
    商标注册后,如果商标注册人长期闲置不使用,就不能发挥其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造成本就有限的商标资源的浪费,同时对其他有诚意使用的人选择商标成了困难。因此,“使用”是注册商标得以维持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的《商标祛》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关于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方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未规定举证责任,只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举证责任由注册商标人承担。
    ②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证据必须有证明力,具有关联性,能够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商品标志、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能够鉴别出使用许可或者委托加工关系,能够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③广告宣传能体现注册商标继续使用意图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等除外。
    ④商标的续展、转让仅标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能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使用不能作为在中国大陆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⑥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表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储存资料复制件,必须标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并经过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
    ⑦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商标注册人无法控制的经济或者法律原因(如政府进口政策限制、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等)不使用或者停止用注册商标的,视为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注册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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