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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专利制度概况
    1950年8月11日,当时的中央政府政务院制定和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该条例的施行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依该条例,先后共批准了4项专利权和5项发明权。该暂行条例是针对发明的奖励,将其权利分为“发明权”和“专利权”两类。1954年我国又颁布了《生产品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规定获得发明证书的,依条例颁发奖金。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试行的专利法律保护制度。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同时废止了1950年和1954年的两个《暂行条例》,以发明奖励制度代替了专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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