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专利制度的沿革
在我国,“专利”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国语》中就有“荣公好利”的记载,这里的“利”指的就是一种特权,当然并不是现代所说的“专利”。至于现代意义所说的专利保护,则可以追溯到清朝光绪年间。1882年,光绪皇帝赐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这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件专利,它实际上是开办新兴工业的垄断权,且停留在“钦赐”特权阶段。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发明新方法制造船械枪炮等产品超出原有的各种产品的,或者用新方法兴办大工程,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可以集资设立公司,被授予专利,保护期为50年;其余如制造新产品,其方法为旧时所无的,被授予专利,保护期为30年;即使仿造西方的产品,也可被授予专利,保护期为10年。由于保守派的反对,直至清朝末年,专利制度没有继续发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国民党政府颁布,并于194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专利法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和附则,共4章133条,内容已较完备,初具专利法的规模。其《实施细则》于1947年9月24日颁布。该法于1959年、1960年和1979年进行过三次修订,现仍在台湾地区适用。另一方面,在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也相应地颁布了许多保护发明与专利的法规,如《哈尔滨市优待专门技术人员暂行条例》、《华北地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等,对当时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