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正确使用的管理
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
《商标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商标法》第6条规定,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由国家工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于人用药品和草制品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申请时,应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10%以下。
2.已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的管理
在一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影响,即使商标专用权终止,也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彻底消失。为避免出现相同的商标,保护消费者利益,对这些已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商标,也应当加强管理。《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撒销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商品的质量进行判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然后再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切忌主观判断,损害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4.《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商标所有权的重要法律凭证,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商标纠纷,及时地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以及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备案是有关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商标备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手续必须齐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所依据的手续、文件。
②申请的文件要符合要求,要规范化。有关文件的要求内容。
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作为一种合同,必须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首先,许可人必须是有商标处分权的人;其次,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所提供的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号、使用期限以及核准使用商品的内容都必须与原登记的内容相一致;最后,注册商标的许可转让不能影响原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在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因商标的转让而终止,其合同仍然有效。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被许可人不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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