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管理
2008年作为中国历史上首次举办奥运会的时间而载入史册,在这里提出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虽然已过最佳时期,但通过举办奥运会,中国应当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意识常留于心,对待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也应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国现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与《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用来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管理,维护奥林匹克标志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权利人。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