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受案范围
(一)商标评审受案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四项,分别为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和争议,统称商标争议事宜。
驳回复审,是指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或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想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案件。
异设复审,是指异汉政定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撤销复审,是指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規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新《商标法》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争议”案件被赋予了全新的含义,“争议”案件不仅包含了《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评审案件,而且还包括了《商标法》第41条第3款“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案件,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争议评审案件,也就是原《商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商标争议案件,俗称“小争议”。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原来受理的转让不当评审、变更不当评审、续展不当评审三类案件现已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根据新《商标评审规则》,这些案件将全部作退回处理。原评审申请人可以以商标权争议为诉由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二)商标评审申请形式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申请按照上述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査,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前述评审规则第12条第1-3项条件的,商评委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符合第4~6项条件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视为申请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同时符合上述六项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