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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申请受理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2条的规定,评审申请人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的评审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主体资格
    并非任何人均可基于任何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评审申请。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评审申请人资格要受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一般来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原案件当事人如果原案件当事人有名义变更或发生权力转让等情况的,在向商标局提交变更、转让手续的同时,也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1)驳回复审,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但申请被商标局正式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2)异议复审,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原异议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权利受让人。
    (3)撤销商标复审,复审申请人为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商标注册人,有对方当事人的,还应该包括对方当事人。
    (4)商标争议案件,复审申请人分三种情况:
    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提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评审申请,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商标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评审申请。
    第三,在先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提出的“小争议”案件,评审申请人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界定,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国内的自然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需要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者能够证明主体资格的其他证照。证照要加盖发照机关的公章。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国外公证机关的公证和认证手续,其他国家对我国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办理商标事宜,不对主体资格证明作公证认证要求,按对等原则处理。
    2.评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商标评审程序是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裁决程,具有准司法性质,全部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评审申请人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商标评审申请,逾期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1)驳回复审申请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对驳回商标申请、不于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异议复审申请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义的,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Ⅰ款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商标争议复审申请期限
    对于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评审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任何时间内提出;对于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第3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评审申请及“小争议”商标评审案件评审申请期限为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3.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严格限制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内,即《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的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和争议商标评审受案范围。不在该受案范围之内的商标评审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权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另行釆用其他法定程序。
    4.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申请人必须按照商标局工商标字(2002234号文件《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规定的申请书式填写评审申请书式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公布的各种申请书式一般都有填写须知。评审申请人应该按照填写须知的要求认真填写商标评审申请书,并根据申请的评审事项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5.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商标评审案件有多种类型,新《商标法》又新规定了部分驳回、部分撤销的规定,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便于评审案件审理评审申请人应该在评审申请书上明确提出正确的评审请求,并提出支持己方评审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供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准确地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缴纳商标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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