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们因智力成果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知识产权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这个概念是从广义上讲的。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宪法、民法、刑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随着经济和科学的发展,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围有逐渐扩大之势。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是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等组成的有机系统。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是居于首位,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最后是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另外,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也是知识产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根据,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的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了依据,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有矛盾,有矛盾则无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并由国务院批准或颁布的各项条例、规章、实施细则、决定等。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办等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原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对具体适用法律中有关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辖区有约束力的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制定的规定、规章等,如地方政府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条例。
从“纵”的方向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从“横”的方向讲,它应当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名称、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科技成果等权利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保护和鼓励知识创新,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和商品化,知识产权的授予和行使应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立足本国实际兼顾国际条约、惯例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