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学者们有很大争议。有的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属于民法的范畴,有的人认为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也有人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其中有民法性的规范,也有行政法的规范和刑法规范。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规中绝大多数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智力成果的归属和流转的关系,而在少数重要场合的规定不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如版权合同就有许多自身实质的特点而不宜纳入合同法,尤其是在有民法典的国家,在知识产权编中或知识产权法典中都明确地进行了特别规定。
知识产权的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因此,它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至于是属于经济法抑或民法的争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大民事格局后,这种争论亦无多大意义。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一些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因所占比重很小,不足以影响它的性质。知识产权法虽属于民法的范畴,但由于它是民法对智力成果权利化后进行的调整,是一种较新的规范,因此,有个别的传统的民法原理不能运用到知识产权上,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中较为特别的部分,可作为单独学科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