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古代有过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比如,“祖传秘方”只传男不传女,对徒弟传艺要严格挑选,并不准外传。在宋代出现了版权保护制度的雏形。但具有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始于清朝末期。清政府于1898年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4年颁布了《商标注册试行章程》,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些立法比西方晚了300多年。对发明创造缺少奖励和保护,是拥有四大发明的国家为什么后来在经济、科学、文化方面落后于西方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较长时间里,虽然注意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1950年制定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了,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民法通则中还专门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上述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如国务院批准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列一节,规定了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犯罪共7个罪名。还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体,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加入WTO后,正式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也就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这一切都表明,在短短的20年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必将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