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审批
目前世界上的专利审批制度有三种:一是登记制,也称形式审查。即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并不对申请作实质审查,即不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符合形式条件就予以登记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二是文献报告制。即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通过文献检索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都符合的专利申请才能获得专利权。三是审查制。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审查)才授予专利权的制度。大多数国家采取审查制。
我国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发明专利采取审查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登记制。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以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进行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行政部门即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公布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公布的方式是在专利公报上刊登。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公众得知申请的内容,任何人都有可能实施该发明。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实施方不支付费用,申请人只能在取得专利权后,作为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提起诉讼,追索适当费用的支付。
(三)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进行的审查。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到第18个月之前,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必须同时提出提前公开申请的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要求其对该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规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另外,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从申请日起算,但专利权从专利授权日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