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是一种审查监督程序,独立于审批程序的各个阶段,目的在于弥补专利审查中的失误。
(一)专利复审
我国《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专利的无效宣告
专利的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护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对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以及对已经执行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但是显失公平或者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