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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是指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应该满足的程序方面的要求;实质条件就是专利性,即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里主要陈述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获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的判断以现有技术为客观标准。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为公众所用的技术的总和。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现有技术,则不具备新颖性。判断现有技术的标准是该技术的内容是否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公开。
    另外,确定新颖性时还要考虑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相同申请。抵触申请不仅会破坏后申请的新颖性,也可能造成重复授权。所以,如果存在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中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该技术不具有新颖性。所以,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就是判断一项技术在某一特定时间前是否公开。
    (一)公开的方式
    公开是指该技术已经为众人所知,即脱离了秘密状态。公开一般有以下方式:(1)以出版物方式公开。它是指通过专利文献、科技杂志、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影片、磁带、光盘等各种载体、发表有关的技术内容。(2)以使用方式公开。它是指通过公开实施使用而使技术公开的方式。专利法上,公开使用包括为了商业目的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以及为了使用或销售而进行的展示。(3)以其他方式公开。它是指除了出版物和使用公开以外的方式进行公开,包括口头公开、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公开及电子网络传播等方式公开。
    (二)公开的标准
    1.时间标准
    时间标准是指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公开的时间标准:(1)以发明创造完成的时间为标准,这称为发明标准。采用先发明原则确定专利人的国家采用这一标准。现在世界上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标准。(2)以申请专利的时间为标准,这称为申请标准。采用先申请原则确定专利权人的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标准也有两种:一种是以申请日为标准,另一种是以申请的具体时刻为标准。我国采用第一种标准。
    2.地域标准
    地域标准是指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地域界限,即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发明创造的地域标准一般有两种:(1)绝对新颖性标准。它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2)相对新颖性标准。它是指只在本国范围内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
    我国专利法对公开的地域标准采用混合标准。我国根据发明创造不同的公开方式,采取了不同的地域标准:(1)对以出版物方式的公开,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2)对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即在我国国内是否公开。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技术内容一旦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使丧失了新颖性而无法取得专利权。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
    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即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即被非法公开的。上述规定,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效力有限。在6个月内,如果申请人或他人再公开,或者他人独立地完成发明创造并提出专利申请,则会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1)外观设计没有规定抵触申请;(2)外观设计没有规定“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取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在一些国家里也被称为“先进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步骤”等,它是在新颖性的基础上对发明创造所作的更进一步的限定。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技术性区别;进步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创造性虽然存在,但却难以量化,对创造性的判断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所以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创造性一般只作出简单、抽象的规定,具体操作则由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中自己把握。
    判断创造性的标准分为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一)创造性的客观标准
    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也是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已公开的技术。但不包含抵触申请。这与判断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实践中,我国通常参考下列标准来衡量创造性:(1)开拓性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具备创造性。(2)发明创造解决了现有技术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应该认定这一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即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产生了新的性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结果,该发明应具有创造性。(4)根据发明构成的难易程度来判断。“难易程度”指发明的创造高度。它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标准。
    (二)创造性的主观标准
    判断创造性的主观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即判断创造性应当以该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为标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拟制的人。如果他认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设立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审查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统一创造性审查的主观标准。所以专利审查员在审查创造性时,应该把自己当作普通技术人员。
    (三)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作了不同的规定。(1)对于发明专利,要求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发明专利应该具有较高的创造性;(2)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只要求其“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它的创造性要求比发明的创造性要求低。(3)对于外观设计,只要求其应该具有“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特征,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原则性或者独创性标准。外观设计的独创性要求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之中了。
    三、实用性
    实用性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之一。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是指:(1)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制造或使用。“工业”不局限在传统的工业范围,而是广义的工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2)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有益性。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应该具有的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
    (一)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1)可实施性。即可以在产业中重复应用。
    (2)有益性。即实施后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
    (二)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实用性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实用性要求没有太大差异。对外观设计来说,必须具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应用。美感属于外观设计实用性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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