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种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经济犯罪之列,在我国学术界似无争论,国际上基本上也持这种观点。如法国学者、日本学者都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经济犯罪之列,法国学者在《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一书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中的“假冒犯罪”进行研究。日本学者神山敏雄在“经济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一文中将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部分。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也属于经济犯罪。
在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理论上还没有分类的必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逐步完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愈演愈烈,为了更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并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标准,我国健全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罪名,这样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适当的分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其对象来分,可分为侵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犯罪和侵犯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其直接客体进行分类可分为四类。一是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包括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二是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即假冒专利罪。三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四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即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行为手段进行分类,可分为假冒型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以及侵犯著作权罪中的部分行为。假冒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本质的行为。法国学者就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叫做“假冒犯罪”,《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第一卷“假冒犯罪”一节中谈的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且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假冒犯罪的概念交替使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多数是假冒。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除刑法明文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之外,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几个在罪名中没有“假冒”二字的犯罪,也都存在一些假冒行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存在假冒合法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存在假冒著作权人名义或者假冒正版作品的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主要是销售盗版制品,盗版就是一种假冒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存在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后假冒的问题。所以假冒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最常见的行为。另外,还有非法制造、销售型,盗窃、利诱型等。此类犯罪没有暴力型的,刑法分则中的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没有规定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