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的特点
1.主刑和附加刑并用。1997年刑法较之1979年刑法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1979年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是说,只能单处罚金,不能既判刑又处罚金。1997年刑法注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处罚,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即对犯罪情节一般的,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规定了“并处罚金”。这就是说,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个罪都要判处罚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经济犯罪,犯罪分子大多具有牟利的目的,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和效尤者,也剥夺了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
2.增加了量刑档次。1979年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97年刑法除假冒专利罪外,其他犯罪都规定了两个档次的量刑幅度。即情节一般的犯罪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克服了原刑法对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缺陷,又有利于审判人员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量刑,达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3.处罚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是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