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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的原则
    我国刑法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指导原则,根据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罪刑相当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经验,明确规定了在量刑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这就是刑法第61条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活动中严格贯彻这一原则,一要坚持量刑必须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为根据,二要坚持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二者不可偏废。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坚持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我们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传统优良作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活动中坚持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就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把量刑建立在充分、可靠的事实的基础之上,避免因犯罪事实不清而造成冤假错案。
    坚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是:
    1.查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从广义上说,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表明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及其轻重程度的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实际情况,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四个方面的事实情况。从狭义上来说,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诸基本事实情况,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对于某些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说,犯罪事实还包括犯罪情节,这种情节,刑法理论上称为定罪情节。我们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是指狭义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量刑的物质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缺乏量刑的客观基础。只有在查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才可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是否需要刑罚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之所以出现量刑不当,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没有认真坚持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因此,要做到量刑适当,必须首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查清犯罪事实。
    2.正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性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之间,既存在量的联系,又存在质的区别。不同质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不同的,轻重是有区别的。因此,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的时候,必须在查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我们通常所说的定性准确,主要是指确定罪名准确。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即定性准确,是量刑适当的必要前提条件。定性不准,量刑必然不当。
    3.掌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有两种。一种是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称为定罪情节。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它不决定犯罪的性质,但影响量刑的轻重。我们这里讲的犯罪情节是指量刑情节。相同质的犯罪,因情节不同,处刑的轻重也有区别。我国刑法正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对同一犯罪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例如刑法第213规定,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根据假冒商标罪的不同情节,规定两个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情节不仅决定量刑幅度,而且决定在某一量刑幅度以内或者以下处刑,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所以,人民法院在确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性质,解决了该罪适用哪个刑法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后,还必须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根据情节的不同,决定在哪个量刑幅度以内或者以下判处应处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忽视情节在量刑中的意义,不注意掌握情节,区分情节,以一个固定不变的量刑标准去套情节各异的具体案件,也会造成量刑失当。
    4.正确评价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的大小、轻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由此决定是否量刑和量刑轻重的主要根据之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由诸多主客观因素决定的。例如,犯罪性质、情节、犯罪结果等,都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量刑的时候,必须正确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如果评价不当,量刑也可能畸轻畸重。
    刑法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为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四个因素和必经的四道工序,是对法官审理案件的正常思维规律的科学概括和对量刑活动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的科学总结。法官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决定刑罚的时候,必须对上述四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因素,进行客观的、全面的、综合的分析研究,切忌主观性、片面性。
    此外,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社会经济形势等,也是决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对于处刑的轻重也有重要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时候,也不能忽视这些因素。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要以刑法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活动中的体现。所谓刑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以下规定:
    (1)刑法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例如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等。违反这些规定量刑是不合法的。
    (2)刑法有关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
    (3)刑法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例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等。在量刑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保证量刑适当,真正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量刑原则的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偏离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就是量刑失当,造成错案,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和刑事审判人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觉贯彻量刑原则,并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贯彻量刑原则的水平,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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