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刑事立法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侵犯专利权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打击各种越来越严重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就有必要用刑法来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1984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第60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1979年刑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一般认为,此项规定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明确了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该假冒专利的行为,是定假冒专利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学界尚有不同看法。对此,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以假冒他人专利罪处罚。至此,我国刑法中终于有了假冒专利罪这一罪名。但是由于该罪被规定在了经济法律中,而不是刑事法律中,而且对该罪的处罚还得比附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进行,所以实践中真正按该条追究的犯罪非常少。终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从而为司法人员惩处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刑法依据,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
当然,假冒专利罪在立法上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刑法条文对假冒专利罪罪状表述简单模糊,对何谓“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解释得不够深入,实践中不利于人们对假冒专利罪的正确认定和适当量刑。以至于从刑法上确立假冒专利罪至今,真正用此罪名来定罪的刑事案件是少之又少。就连被《检察日报》称为“全国首例假冒专利罪案”的“周小波假冒他人专利案”,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再如,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只有假冒专利罪一个罪名,应该增加罪名。因为像“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对社会或专利权人的侵害程度往往并不亚于“假冒专利”行为,但是刑法上却没有相应的罪名。这样无疑会鼓励犯罪,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并在第84条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属于假冒专利的四种行为,在第85条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属于冒充专利的五种行为。自此,我们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来据以认定假冒专利罪,澄清了人们的一些模糊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