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上权利冲突的表现
商标法上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侵犯第三人既得权利的商标不得注册。 TRIPS协议中,把“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作为获得注册乃至使用商标的条件之。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对在先权利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是,新修订的《商标法》没有明确在先权利的种类、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势必造成理解与适用上的困难。
在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将他人的作品注册为商标,造成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当事人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造成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当事人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或者反过来,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商号,造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当事人将他人的姓名、肖像注册为商标,造成商标权与姓名权、肖像权的冲突。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与飞速发展,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大量发生,比较普遍的是当事人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也有的当事人将著名的域名、网站名称注册为商标。如何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