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社会意识的角度看,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积淀下来的负面影响,少数人缺少权利观念,更缺少对他人知识产权的认知与尊重。有的企业在确定商标时,不是下力气进行独创性的设计,而是盲目地实行“拿来主义”,把“现成的往往是他人享有权利的名称用作商标,使其取得的商标权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瑕疵,结果一旦其商标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被撤销,才如梦方醒。从经济根源的角度看,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注意力”成为一种资源。一些人将他人享有知名度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商业标记注册为商标,目的在于无偿占有他人的商业信誉,并借此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固然可以节省大量的广告促销成本,但也蕴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而是不可取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是造成权利冲突的前提。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地占有,而是表现为认知和感受。具体到商标权,商标权保护的客体是识别性商业标记,如果商标具有的独创性达到了作品的创作高度,那么同一商标就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如果商标构成了“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那么同一商标就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可见,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从商标注册程序看,权利冲突的发生带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在实际工作中,商标局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首先是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审查,即看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其次是有关相同近似问题的审查,即以尼斯协定确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根据商标局制定的审查准则,看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基本手段是采用“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进行在先商标的查询。因此,就常规的商标审查内容而言,并不包括是否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从现在每年十几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来看,逐一进行其他在先权利的查询也是不可能的。而且,立法上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保护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具体案件而言,往往需经当事人举证来认定在先权利的存在与否,主管部门无法也不应该代替当事人来主张权利。这就使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