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管理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运会主办国家的重要知识产权。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奧林匹克标志管理这一重要职责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管理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①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
②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③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④许可使用期限。
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权利人。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否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或者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