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的概念及登记
(1)特殊标志的概念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视同特殊标志。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人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的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逐渐增多,公益活动的举办形式也由国家全额拨款向国家拨款与企业赞助相结合的形式过渡。一般情况下,公益活动的主办方或者组织者为了突出公益活动的特色和区别不同的主办方或者组织者,往往专门为该项活动设计一些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与此同时,公益活动的主办方或者组织者为了吸引企业对此活动的赞助和支持,均将这些特殊标志提供给赞助商,允许他们在商业活动中有偿使用,以展示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声誉,在短期内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特殊标志的核准登记和管理。
(2)特殊标志的登记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无效:
①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②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③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④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起15日内作出答辩。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