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
(1)二者的比较
主要不同之处:首先是构成内容不同。企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为区别于他人、彰显自己形象而设立的一种标志。一般来说,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而作为可视性的能与他人区别开的、不违背禁止使用条款的标志,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受到保护。其次是注册和保护的体制不同。我国的企业名称注册实行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体制,注册和管理层级均分别为国家、省、市、县四个等级,不同注册机关负责本辖区企业名称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不同层级的企业名称具有不同的地域效力。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商标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体制,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商标管理工作。再次是保护的范围不同。从地域范围上来看,在不同层级注册的企业名称具有不同的地域效力,而商标的地域效力具有全国性、及于主权国家;从核准注册的经营(商品)范围来看,企业名称在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核准注册的商标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主要相同之处:首先是范畴相同,根据 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和商标均为工业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其次是二者注册标准近似,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都既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
(2)二者的冲突
主要表现类型:一是单重冲突,即商标冲突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冲突商标;二是交叉冲突,即甲企业的商标与乙企业的企业名称冲突,而乙企业的商标又与甲企业的企业名称冲突;三是双重冲突,即甲企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同时冲突乙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
主要原因:简而言之,二者冲突的表象原因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自身特性及其各自存在的不尽完善的注册体制,根本的原因是长期形成的对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轻视,最根本地讲,正是由于对商号及商号权的重视和保护不足,才产生了愈来愈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商号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