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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世所共知商标”其英文名称为“wel- known trade mark”。尽管许多国家都确认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但至今没有形成关于驰名商标的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它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的商标有人认为它是指在本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还有人认为它是指其社会影响程度达到象征企业标志程度的商标等等。在我国有人撰文认为,它是指经过长期使用,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享有社会信誉的一种商标。并指出,驰名商标应有三个法律征:
    (1)它是一项使用商标。只有经一定期限的公开使用,才能逐渐扩大其市场影响,为公众所认识和了解。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2)具有广泛影响,应当是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一方面是地域范围的广泛性,即在较大地域范围内予以使用,另一方面是公众影响的广泛性,即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广大消费者普遍知晓。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其所代表的商品必须是优质产品,为公众信赖和喜愛,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归纳为两种,即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前者是仅仅在同类商品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后者是禁止任何商品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更广,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及其保护的规定目前仍属空白,这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潮流不相适应,也影响我国商标法制的健康发展。一些未注册但已成为名牌的商标一旦被他人抢先注册,那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还可能被指控为侵犯他人商标权。就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注册主义制度而言,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对创出名牌而未加注册的厂家不利。因此有人建议在我国建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对驰名商标专用权实行“使用主义”作法,不受注册主义约束;并实行相对保护主义,与巴黎公约的规定。
    1990年5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驰名商标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水平。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晶经济,并且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到国际市场上去竞争,就必须创一大批在国内国际上都驰名的商标。”1991年上半年,我国举办了首届“中国驰名商标评选”活动。这表明,在我国建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已被人们所认识,这一制度的建立也是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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