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人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理由提出异议
异议人提出的“相同商标”理由如何认定
异议程序中,异议人有可能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
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被称为相同商标:
(1)名称相同的商标。如“友谊”商标画两个手互相紧握;另一个“友谊”商标画两个圆环相联。
(2)图形相同的商标。如“火炬”商标与“光明”商标二者文字不同,但都以同样的火把为商标图形。
(3)名称和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
有的商标文字虽有多种读音,但视为相同商标。如“朝阳”( CHAO YANG),又可读作(ZHA0YANG)。
数宁组成的商标,采用文字不同或排列不同,但呼叫相同的,应视为相同商标。如“三五”与555“三九”与999同是文字商标顺序颠倒,如“全聚德”与“德聚全”,“多美”与美多”,由于我国对文字有倒念的习惯,故也应视为相同商标。
异议人提出的“近似商标”理由如何认定
异议人可能以“近似商标”为由而提出异议,即异议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近似,从而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以及二审中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如何确认“近似商标”呢?
一般认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视为近似商标图形近似的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图形虽不近似但名称相同的组合商标、拼法近似或读音相同的由字母组成的商标、在商标上使用的名称读音相同的用汉字作名称的商标、商标名称所表示的含义极其相近的、商标设计思想与色彩或整体观感极其相似的商标。
总之,商标是否近似主要从外观读音、含意去判断。回1
外观近似,是指商标的名称、图形,从外观上相互近似,难以区别。如“皇妹”与“皇姝”。读音近似,是指商标读音难以区别。如TTK与TDK,同是使用在录音带上,消费者呼叫时整体上难以区别。含意近似是指文字图形表示的含义近似如“双喜”与“红双喜”,“太阳”与“小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