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不当商标
注册不当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之规定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争议已经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注册不当商标主要是指:
(1)以欺骗手段或违反法律程序注册的商标
(2)属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标;
(3)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或不具有区别作用的商标;
(4)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册的商标;国不于
(5)其他注册不当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异议程序及争议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对于保证商标注册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保护公众利益和他人商标专用权益以及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的申请与处理
对于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注册不当的,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申请人必须向当地核转机关或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领取《注册不当蔄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并详细填写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后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附送其他说明性材料及实物证据。同时应缴纳规定的评审费100元。
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在法律上未规定任何期限,这可视为:提出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可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程序制度实施(以《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时间1988年1月13日为准)以前注册的商标,凡诉其注册不当的,均不受理。凡是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注册不当而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应受理并予以裁定。该裁定为终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