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裁定
怎样进行异议裁定
商标局进行异议裁定必须听取异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经调查核实后,方可进行裁定。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有二种情况:一是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二是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即可核准该商标注册。总之,商标局要依法办事,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双方的权利和各自的陈述,以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当事人指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抄送核转机关。同时,应附送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被异议商标图样5张。在15天内,未提出再异议的,即被视为异议决定生效,异议程序结東。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但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异议案即进入复审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评审费及延期费。
是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人依法只能是原异议案的当事人,即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通常为异议一审中的败诉方。其他人均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其代理途径与驳回复审程序规定相同。
异议复审的评审终局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应及时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期作出答辩。同时通知商标局,并向商标局调取有关异议裁定的一审材料及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全部档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复审的内容、涉及的法律规定与驳回复审程序类似,评审形式相同。商标异议复审的结果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双方或其代理组织,并抄送其核转机关。然后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或撤销初步审定公告事宜。终局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及商标局均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