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异议有关的程序
有异议者该通过何种程序提出
对初步审定的并已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异议书》表格,并将异议书一式二份寄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上应填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和被异议人商标名称、编号、初审公告的日期期号、页码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提出异议时,异议人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异议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则可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领取异议书委托他们办理商标异议。
如果是涉及商标利害关系的异议人,还需在《商标异议书》上填明其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等。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的工作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应将异议书副本转给商标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并限期要求被异议人(收到副本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此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商标局收到异议案件,应保障异议双方平等行使权利,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调查核实,重新审查后依法作出异议成立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双方。
被异议人应承担何种义务
被异议人在接到商标局寄来的异议书副本后,应在商标局规定的答辩期限内进行认真答辩,陈述事实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如果在限期内,被异议人不按时进行答辩,将被视为弃权,由商标局裁定。
异议复审及其机构
异议复审是指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的法律程序与活动。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9条。
异议复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异议人对商标局维持初步审定的商标的异议决定不服而提出再异议;二是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撒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异议决定不服而提出再异议。
在我国只有商标评审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异议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