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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商标注册审查模式
    一个合理的商标注册审查方式对于提高商标审查效率、优化商标确权程序具有重要作用,其核心包括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两部分。
    商标注册审查的内容,分为全面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两种模式。全面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依职权进行绝对驳回理由审查和相对驳回理由审查,审查内容非常全面。全面审查可以保证商标注册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不被混淆,缺点是缺乏效率。相对理由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绝对驳回理由进行审查,不主动对相对驳回理由进行审查。相对理由审查的优势是高效,但是容易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市场混淆。
    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设置,分为异议前置和异议后置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在商标注册公告发布之前就把商标异议程序设置好,并将所有商标注册纠纷提前解决好,有利于维护注册商标效力的稳定性,但缺点是延长了商标审查周期。异议后置是指将商标异议程序设置在商标注册公告之后,有利于提高效率,缺点是将纠纷留在注册后解决,不利于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商标注册相关制度,各有特色。
    (一)“全面审查+异议前置”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这种模式。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经历了从异议双置到异议前置的转变,但始终保留了行政机关依职权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欧美大部分国家也采用这种模式,美国是其中代表之一,但是因为美国在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上采取了使用取得模式,使其商标注册审查方式上别具特色。①美国,没有将审核过程明确划分,当申请人需要申请商标之后,相关审查机构会对所有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进行审查,审查结束之后才能将其公开,并且保证审查结果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才能进入到下一程序。如果在异议期内无人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并不成立,对基于已经实际使用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直接予以注册并公告;对于根据使用意图而提起的注册申请,待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使用后,正式予以注册并公告。
    (二)“全面审查+异议后置”模式
    当前,日本采用的是“全面审查+异议后置”这种模式。②日本商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商标审查期间,如果审查官没有足够的理由驳回商标注册,那必须在商标申请注册的两个月内完成商标审查工作,如果有任何异议,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此期间进行起诉。
    “全面审查+异议后置”模式可以有效地减少利用异议延迟商标注册日期的行为,还能有效缩短商标注册周期问题。不过此模式在全面审查的时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三)“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前置”模式
    欧盟多数成员国采取此种方式。③《欧共体商标条例》要求欧盟只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驳回理由依职权主动审查,审查完成即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接受商标异议,三个月异议期限届满,无商标异议即以注册。
    “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前置”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效率,满足私法自治的要求。注册前异议为在先商标注册人和在先申请人提供了保护自己权利免受在后商标注册侵害的机会。
    (四)“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后置”模式
    德国采取了这样的模式。④德国商标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商标的注册都需要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除非特殊情况,相关审查机构不能驳回商标的注册,只能将其注册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提出异议。
    “绝对理由审查+异议后置”模式,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但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注册审查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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