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一)长期使用后自然产生
商标是刻在或印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用以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标志。商品经营者在贸易活动中根据需要使用商标,通过一件产品或者多种产品建立企业的信誉。客户享受到该产品的好处之后,就会对这款商标的产品产生好感,必然会再次购买此商标的产品,如果其他生产商也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商标,那就造成侵权,会引起市场混乱。可以说,商标是通过使用自然地产生了专有属性。
(二)通过注册商标确认属性
商标一开始并不需要履行什么手续,也不需要通过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这种专有权。但是,随着市场的扩大,商品经营者越来越多,真正能在贸易活动中建立起信誉的并不是全部,甚至不占多数。逐渐的,大多数希望在市场上长期从事某种或某些商品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发现长期使用自然产生的商标是不可靠的,尤其体现在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难以证明谁是某一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当就某一商标发生纠纷时,举证非常困难。因此,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每一位商家都有权利争取均衡商标并享有消费者所有的利益。随后各国陆续制定了商标法。不过,注册制度产生后,靠使用产生商标专用权的传统制度没有完全消失,因此产生了不同的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不注册与注册并行,仅注册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也有例外,部分法律明确规定的商品类别必须取得注册商标才能进入市场交易领域。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