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腾讯声音商标案引发的思考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详细规定了商标权所保护的客体,“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条文可以清晰地看出,现行商标法已经不再限制商标客体的可视性条件,这一改变不仅顺应了科技发展,时代进步的潮流,而且满足了我国在双创大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呼声。
在经过了4年申请、2次驳回、2场诉讼后,腾讯QQ终于拿到了“嘀嘀嘀嘀嘀嘀”的声音商标,这也是国内首个经司法确认的声音商标[1]。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的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等权利,其中商标专有使用权占据核心地位,其具体含义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腾讯公司通过司法确认获得了QQ提示音的商标权,也就意味着腾讯公司享有在尼斯协定第38类媒体宣传及通讯服务上享有声音商标专用权。腾讯公司通过司法确认获得的声音商标专有权足以在相关服务领域产生不小的冲击,可以说是在媒体宣传及通讯服务领域取得了垄断使用该声音的法律权利。这种在专有领域的垄断使用势必会影响到公有领域对于此声音的使用,比如手机铃声和短信提示音乃至报警装置的警示音。腾讯公司所享有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专有使用权对于以上列举的各类提示音的使用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而要求这些服务领域改变其传统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不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也很难让相关公众适应。
美国的霍尔姆斯法官曾指出“商标权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将他的商品当成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了告知真相而不是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它既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共性,又有其特性。但是商标权作为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它不属于智力成果,它的本质是一种工商业标记,保护的是相关消费者的识别性。这种识别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重要的财产价值,所以法律赋予商标权人以无期限续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