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在解决姓名商标冲突时暴露出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现行法律,包括《商标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等都根据各自的调整范围,给予了解决姓名商标冲突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是姓名商标侵权案件还是屡屡频发,从侧面透露着这些法律还有其不足的地方,等待着完善和补充。
从目前来看,没有一套系统的用来调整姓名商标相关问题的法律是症结所在。各种对于姓名商标的保护机制四散分布在各个不同的法律中,且条文的设置不够详尽,其中大多数仅做了一些基础性的规定,只是为姓名保护指明了一个大方向,然而没有规定产生冲突之后应该如何处理,大部分仅提到了当公民的姓名权遭到侵犯时,加害人需要承担责任,至于怎么样承担,赔偿方式和金额如何确定等方面则不够具体,细节方面要补充的还有很多。而过多的适用“不良影响”和“在先权利”这两则兜底条款,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致使司法不统一,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处理也会产生不平衡,从而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
其次,不够系统和完善的法律,容易导致保护的局限性。《民法通则》保护人格权,《商标法》保护商标权,《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但这种保护方式是单一的,目前注册的姓名商标,多是跨领域的,通常涉及多个权利,一旦发生纠纷,现有的保护机制很难起到作用。
最后,不完善的立法还会衍生出赔偿问题,在我国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是加害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标准进行赔偿,但在一般实践中名人姓名商标注册纠纷很难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是加害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举证十分困难,且名人姓名商业价值巨大,根据现行的法定数字进行赔偿,虽然能弥补部分损失,起到的作用也往往不能令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