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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不驰名
    有些企业并不标明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笼统的标明“某某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似乎忽略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一种动态事实、仅对个案有效,而想当然的认为,驰名商标一经被认定,那么当然可以对其商品标以“驰名商标”的标签进行大力宣传,进行商品及服务的推销,所以法院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定的商标不一定就驰名。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的模糊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目的在于认定商标是否侵权,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不同,因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个案认定,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会变为普通商标,不具有“驰名”的特征,所以现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还比较模糊。
    (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缺乏操作性
    认定某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应达到何种“知晓程度”才够得上“驰名”,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都不明确。“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哪些也不明确等等。可见,《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的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不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四)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虚假诉讼泛滥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一种荣誉称号,将其作为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工具,甚至将其作为排挤同类竞争者,达到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以牟取巨额商业利润的目的。许多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甚至不惜通过制造假案的方式来达到其“司法认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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