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
1.对相关公众的认定。“相关公众”是对商标知晓的主体,只有将主体确定,才能判断知晓程度。一般认为“相关公众”不是指一般大众,而是指与所涉商标有关的公众。笔者认为“相关公众”应包括三个群体:(1)消费群体,包括正在消费此类产品或即将消费此类的人。(2)经营群体,包括各地同类商品的代理商、经销商等。(3)与同类商品相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2.对知晓程度的认定。如何把握“知晓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及相关规定,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3.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驰名商标是需要广为人知的,但如果这个商标产品没有经过时间的考验,没有经过市场的考验,是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4.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广告宣传是现代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实践中主要应考虑广告的形式、广告的投放量、广告的覆盖面和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及广告的媒体等级等,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求广告的覆盖面达到全国大部分地区,广告时间要持续,广告的形式要多样,广告的投放量应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遵循“个案有效”的原则,但如果该商标曾经被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过,至少证明这个商标曾经“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