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还为地理标志提供了一般保护。这些法律并不是从保护地理标志的角度来着眼的,而是从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角度对产品产地进行规范,这些产品产地当然也包括了地理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将“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其第9条禁止经营者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产地的情况。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第53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是相互独立的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它们之间缺乏配合支持关系,给地理标志保护实践带来了一些问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