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保护的基本框架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管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最重要的国际机构,在一定时期几乎是唯一的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于1967年7月14日,1974年12月17日成为联合国的下设机构,总部设于瑞士的日内瓦。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除Trips协议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外的几乎全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第90个成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物。1883年和1886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先后缔结。根据《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分别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联盟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联盟,两大联盟各自设立了国际局作为执行机构。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两大联盟的国际局进行了合并,于1893年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联合国际局的倡议之下,51个国家的与会代表签署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宣布正式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1)促进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协调各国立法;(2)执行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担任或参与其他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的行政工作;(4)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的缔结;(5)对请求知识产权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帮助;(6)收集和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促进相关领域研究的开展,公布研究成果。
在机构设置和运行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会议和国际局。大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加入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每3年举行一次例会,并且依据1/4大会成员或协调委员会请求,可以举行特别会议。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任命总干事、审批本组织的报告、财务预算等。参与大会的成员国每个国家有一票的表决权。
成员国会议由参与组织的成员国构成,每3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内共同关心的议题,讨论通过法律技术援助计划的预算以及其他公约规定的议题。每个成员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协调委员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咨询机构和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对行政、财务等问题提出建议、拟定大会议程草案、提出总干事候选人名单等。
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秘书处。其主要职能包括准备会议的文件和报告、收集各国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情报、出版相关刊物、组织国际局会议、拟定计划草案和预决算草案等。
(二)世界贸易组织
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知识产权事务成为其重要工作之一,从而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管理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机构。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的发展,国与国之间有关知识产权贸易的纠纷和冲突频繁发生,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尽管国际社会已签订了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尚存在三大问题未解决:一是原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相对迅速发展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还不够完善和充分;二是这些条约和协定只针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情况缔结的,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所涉不多;三是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和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也不够健全。鉴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的这些问题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国内政策的要求,美国等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议程。1994年4月15日,相关国家经过谈判,签署了Trips协议。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Trips协议成为《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重要文件。中国经过艰苦的谈判于2001年12月11日被批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对于此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议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有五大职能:(1)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评估其是否违法。(2)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所订立的目标。(3)协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保障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4)成员国之间贸易发生摩擦和冲突时,负责进行调解和裁决。(5)为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的谈判场所,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援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部长会议由成员国部长参与,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总理事会是部长会议在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成员国代表所组成,可以处理日常事务。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Trips协议的实施,监督各成员国是否履行了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为成员国的磋商提供机会,在知识产权争端方面为各成员国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