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为履行Trips协议的地理标志保护义务,WTO各成员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手段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不正当竞争法和假冒诉讼保护、商标法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
以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根据不正当竞争法,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如果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即可认定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地理标志可以受到假冒诉讼的保护。所谓“假冒”,是指被告为商业之目的,将自己的商品或营业表述为原告之商品或营业的可诉违法行为。要成立假冒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表述其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可能会造成混淆,并有可能对其造成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假冒诉讼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着眼于防范违反诚实商业习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地理标志提供了一般的、兜底的保护。
商标法保护以美国、加拿大等欧洲移民国家为代表,多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标记。就地理标志而言,证明商标可以是证明商品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标记。集体商标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某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标记。要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地理标志而言,集体组织成员可以是其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地理区域的生产经营者。不论证明商标还是集体商标均适用商标法的一般保护。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侵害时,例如在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情况下,该证明商标被他人用在不具有该地理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集体商标被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使用等等,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提起诉讼。
专门立法保护以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为代表。它们针对地理标志设有专门立法,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以法律或者行政法令对地理标志予以确认。凡是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还有一些国家如俄罗斯、印度采用注册制度来确认和保护地理标志。这些国家颁布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并设立注册簿,通过地理标志注册来确认地理标志并提供保护。
上述模式的划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大体分类,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往往是多种保护方式并用,大多数国家以某种保护方式为主,兼采其他方式为补充。例如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除了主要采用专门立法保护外,也兼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保护;而美国除了主要采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外,也兼用不正当竞争法。从总体来看,根据地理标志保护的传统和主要取向,可分为专门立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两大模式。前者被认为是罗马法传统的体现,后者则反映了普通法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