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易而言之,只有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通过哪些表现形式公之于众。它是著作权中的重要权利,因为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任何人身权与财产权均无法实现。发表权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权利。发表权首先是一种著作人身权。但是不应否认,发表权的行使也必然导致经济后果的发生,如发表文章将获取报酬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发表权又包含了经济利益,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正因为如此,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继承问题时,将其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纯人身权区别对待。
发表,就是“将作品公之于众”。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学者请教。“公之于众”意味着作者要将作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出版、发行、公演、公开展示、播放、讲授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作者虽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发表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发表作品并获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