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制度的形成
(一)旧中国的品牌制度
中国品牌制度是在形成品牌意识之后产生的。我们通过品牌制度的发展历史,对比今天的品牌发展状况,来感悟今天的中国经济和中国品牌的发展及其在世界上的影响。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随着中外贸易日益发展,西方诸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占领中国市场,纷纷要求保护自己国家商品的品牌。如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订了《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的第七款以及次年清政府分别与美国、日本签订的《通商行船续约》中都规定了保护外国品牌,防止中国厂商伪造的内容。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与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次年1月1目起实行。
1904~1923年,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总数只有2.59万件,几乎全为外国商标。1928~1934年,注册商标为24747件,其中华商为7778件,占32%;外商为16969件,占68%。到1948年新中国成立前,注册商标数也只有5万件左右。这一时期的商标法有着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凡中外发生商标争议,总是外国商标受到保护。这种商标上的民族歧视与经济上的民族歧视和自我歧视紧密相连,同时也充分说明了经济落后所导致的民族自尊的弱化。
(二)新中国的品牌制度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商标法规,在这一法规的约束下,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当时的贸易部商标局为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的法律机构,统一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还颁布了《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和《解放前注册的旧商标处理办法》。自此,形成了新中国的商标管理制度,这个制度本质上起到了保护本国工业,促进生产与服务发展的作用,也为中国品牌的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1954年,我国又颁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私营大中企业使用商标必须注册,对小企业的商标实行地方登记备案制。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主要从行政的角度出发进行立法。《条例》对加强商标管理,促进企业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