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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商标管理——尽早原则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

    作者:刘宇晖

    企业商标管理的尽早原则,是指企业对其商标的注册、维权等应尽早进行。

    (一)尽早提出注册申请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4]若企业不尽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极有可能自己绞尽脑汁想出来的商标因他人先提出注册申请而归属于他人。非常有名的“微信”商标就因为没有尽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的申请而陷入该商标专有权可能归属于他人的危险。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微信1.0测试版,三天后,腾讯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此后,微信迅速在市场上火爆,但商标局在2011年8月27日经过初审公告了创博公司在2010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指定该商标用于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5]显然,创博公司商标注册的申请早于腾讯公司的商标申请,是该商标的先申请人,如果该商标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局应将该商标授予给创博公司而非腾讯公司。腾讯的失误在于没有尽早地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微信”商标最终没有归属于先申请人,仅是非常巧合的该标志使用在信息传送这类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的特点,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的显著特征,因而驳回创博的商标注册申请。

    尽早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至少应在使用该商标的九个月之前提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6]公众正是通过初审公告知晓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到公众知晓之间存在大约九个月的时间差。企业如欲防止自己注册的商标存在他人正在在先初审的商标,就应尽早地完成商标的设计和确定并提出注册的申请。

    (二)尽早启动商标维权

    启动商标维权工作,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权利人”,法律仅保护按照法律规定时间提出权利主张的人。商标领域主要需要注意的时间规定由三种,注册程序中的异议时限、注册商标无效的时限和商标侵权的诉讼时限。

    注册程序中的异议时限,是根据《商标法》第33条。注册程序中的异议时限为初审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核准商标的注册。异议期内任何人对商标局初审公告中的商标注册申请都可以该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要求为理由提出异议。“微信”商标案中,也是张某在此期间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异议也是在初审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的,这些异议有效阻止了商标的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无效的时限,是根据《商标法》第45条。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该注册商标的请求,但该请求仅能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一般情况下,不能超出这五年的时间限制。“非诚勿扰”商标案中,金阿欢注册“非诚勿扰”商标且字体与华谊兄弟“非诚勿扰”的字体一致,华谊兄弟对“非诚勿扰”电影享有著作权。但华谊兄弟在金阿欢注册该商标五年后才主张维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会受理其主张商标无效的请求。最终,华谊兄弟提起了著作权侵权,因为金阿欢注册的商标使用了华谊兄弟以艺术字体表现的“非诚勿扰”,属于美术作品。

    商标侵权的诉讼时限,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人超过两年时限提出商标侵权之诉的,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被控侵权人以超过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琐碎繁杂,但又需要认真对待,否则极易遭受损害。只有多方位地确定企业商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并将之标准化,确定完成各项的时间节点,才能确保商标管理工作有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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